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
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鄂劳社办发[2008]13号)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
鄂劳社办发[2008]13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 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劳社部发[2008]3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 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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