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
现将《<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2008年1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二、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9月30日前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三、2008年5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附件1:《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个人申请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