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的要求,为规范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更好地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省厅决定将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的“劳动力市场”统一更名为“人力资源市场”。
请你们在2008年1月1日《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前做好更名工作,并通知指导所属各县(市、区)做好更名工作。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稿件来源: 湖南省劳动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