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
惠市劳社〔2008〕182号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妥善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1978年6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原企业是指1994年7月后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
(二)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原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的其1994年6月30日前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21元(2000年惠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缴费比例为18%。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三)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及缴费年限计算
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一次性缴费基数的11%(含利息)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一)申请一次性缴费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二)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在办理了相关参保手续后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三)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不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
四、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按粤府〔2006〕96号文的有关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一)对选择一次性缴费时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适用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计发办法。
五、加大财政支出力度
市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补助因解决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增加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医疗保险
按照本《通知》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其医疗保险按照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七、档案审核及具体经办
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在原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