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目前,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和“时滞”传导现象的出现,已对我省实体经济造成了很大冲击,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出现效益下滑、就业岗位流失和用工需求减少等现象,对全省就业造成了不利影响,致使全省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可在2009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允许缓缴的企业是经认定批准的暂时无力缴费的困难企业,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批准缓缴由困难企业对应缴纳的其中一项或几项社会保险费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及中央在甘企业由省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市县统筹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批准执行。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在12月20日前全部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在2009年内适当降低困难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实行全省统一降费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可在现行基础上分别降低1个和0.5个百分点。对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可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具体对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可控制在现行费率的20%—30%内下浮。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可控制在现行费率的20%内下浮。
三、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积极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作用,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支持促进就业的金昌市、嘉峪关市可继续按规定进行试点,其他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大的统筹地区,可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不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5%的已核准企业,2009年内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执行。同一困难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但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经核准享受上述补贴的困难企业,可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其中省属企业及中央在甘企业由省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经委部门批准执行。
四、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享受就业资金补贴的困难企业必须按规定从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已全部用于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同时保证受培训职工在培训后至少1年内不被裁员。困难企业在组织职工在岗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师资配置及培训费用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一名职工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此项补贴政策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
五、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提出申请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4、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5、企业提出申请时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大于50%;6、上年度净利润为负;7、上年度流动比率小于等于0.4。申报困难企业必须提供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同时填写《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见附件),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国资委和经委等部门认定。
各统筹地区要认真领会《通知》中“五缓缴、四降低、三补贴、一认定”等政策内涵,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严格规范相关程序,把这项特殊时期针对特殊企业的特殊政策执行好,落实好,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和不降低,确保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报告。
附件: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略)
二OO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