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宁劳社医〔2008〕1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促进“和谐南京”社会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门诊统筹

    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门诊统筹。

    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降低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

    下调参保人员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即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由1000元、650元、400元分别下调为900元、500元、300元。

    三、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慢性病待遇:起付标准由300元下调为200元;社区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由95%调整为98%;非社区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由85%调整为90%;最高补助限额,Ⅰ类病种由3500元调整为4000元;Ⅱ类病种由5500元调整为6000元;Ⅲ类病种补助限额不变。

    住院待遇:个人分担比例由在职职工的50%调整为10%。

    四、以上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ОО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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