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就业政策执行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以下简称《意见》)及其配套文件,为全面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政策的平稳衔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意见》各项补贴、奖励标准的执行时间问题。对《意见》已明确标准的,执行时间从2009年3月起执行。对《意见》未明确标准的,从相关配套文件发布之日的次月起执行。

    二、各区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应根据本区情况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意见》精神。

    特此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