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付加班费辞职有借口 专家:13种情况下炒老板


一家公司经理准备跳槽,可按照合同约定,服务期未满就跳槽需付一笔不菲的违约金。在高人指点下,他拿出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等为由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见对方合理合法,无奈放行。

    当下,学习并运用《劳动合同法》维权的例子并不少见。王先生到东湖开发区某电子公司上班4个月后,发现自己无法适应公司高节奏的工作方式,遂萌生辞职不干的念头。

    该公司是一家行业龙头企业,开出的待遇不错。王先生考虑到一时半会找不到比此家公司更好的单位,不想轻易走人,于是就绞尽脑汁找企业的漏洞。他了解到,此前有人离职时,拿到了不少经济补偿金。

    在咨询了相关人士之后,王先生以企业加班费没有足额支付为由,要求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了解,像王某这样,以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未买社保等为由“找茬”,拿一笔补偿金走人的员工还不少,而且屡屡得手,有的甚至得到双倍赔偿。“这些对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能力是很大的挑战。”有关人士说。“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浓,依法维权的水平越来越高。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避免,小心劳动者‘找茬’。“法律界专家指出,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现以下13种情况时,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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