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除房产证外 未示离婚协议便倒赔三万


本报讯 (记者刘晓星 通讯员天法宣)卖房子时,除了提供房产证,还得出示离婚协议?倘若离婚协议涉及所售房屋,那答案将是肯定的。市民那先生因为在卖房子时未说明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处分权的条款,在前妻坚决反对卖房的情况下,不仅房子卖不出去,还被判赔违约金31000元。

  2004年10月21日,那先生和赵小姐在房地产中介的撮合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赵小姐以31万元的价格向那先生购买其位于六运二街的一套房屋,并且约定,如卖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售予买方,或因违约而无法将该房出售,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

  不过,后来那先生却既不肯收首期楼款,也不肯到房产交易中心递件,并提出解除合同,但不同意作违约赔偿。原来,那先生与前妻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一条:“房产一套由男方和子女居住,不准变卖,不准转让”,因此该套房屋属那先生与前妻的共同财产,那先生对该房产不享有完全产权,无权单独处分该房产。

  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取得31000元的违约金,赵小姐将那先生告上法庭。那先生辩称,基于其是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既然无效,也就不存在违约一说了。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那先生与赵小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应属《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但光凭这点不能断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赵小姐是在不知道那先生无处分权的情况下,而与其签订了合同,而且合同是有偿的,因此应认定合同的有效性。因此,法院于近日判决那先生赔偿违约金3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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