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卖房起争端 表见代理行为有效


案情简介:张某夫妇在沈河区拥有房屋一处,几年前,其子将此房卖予王某,但未更名过户,王某入住此房至今。现张某夫妇以不知情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关系无效。一审判决认为,张某夫妇在其子出卖此房时,提供了房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手续,并且搬离此房。王某夫妇有理由相信张某夫妇委托其子出卖此房,并且多年来张某夫妇从未对王某夫妇使用此房提出过异议。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并不影响买卖关系的合法有效。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夫妇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张某夫妇委托其子出卖此房,遂判决买卖无效,并判令王某交出此房。
    专家点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张某之子在出卖此房时,出示了全部房产手续,视为表见代理关系存在,交易后,张某夫妇对此从未提出过异议,视为对这种买卖关系的认可;虽未办理产权过户,但这只是买卖关系的程序问题,并不能影响买卖关系的效力,二审判决买卖关系无效,并对王某夫妇所付房款利益不加顾及,违反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可以通过申诉或者抗诉等途径加以解决。

    点评专家:杨功涵(沈阳政协常委、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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