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固定加班费合法吗


  我在一家外企上班,星期一到星期五每天上班时间是7:40-18:30,星期六上半天班,公司每个月支付固定加班费300元。今年5月,我的合同到期,公司不与我续签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其它法定加班费?

  【分析】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事先固定劳动者具体加班工资,只能根据工资情况和加班时间、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费。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固定加班费,并每月按约定支付固定加班费属违法,劳动者领取了固定加班费后,仍有权依据实际加班时间,主张支付加班费差额。

  用人单位之所以认为约定并支付了固定加班费即可,系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误解。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其实,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即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用人单位都必须举证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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