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与家长的“免责协议”该不该签


  两个月3次逃学,9岁男童小黄(化名)成了“问题学生”。前天下午,出走数天的小黄在长安镇被警方找到,家长黄先生长舒一口气,“我们与校方签订一份协议,小黄在校期间逃课发生安全问题,一概由我们负责,与学校无关。”而该学校负责人李先生对此表示,签订协议并非希望免责,“我们知道这协议没有任何效力,只是希望借此‘逼’家长对小孩多点关爱。”

  “免责协议”可以尝试

  学校如果与学生家长签署“免责协议”的实质意义不在于免责,而在于警示和教育,那么就未尝不可。比如新闻中,该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免责协议”,目的不是通过协议推卸学校本身应该承担的责任,不是企图迫使学生家长对实际民事利益的放弃。就如校方负责人所表示的那样,“我们知道这份协议是不可能免责的,也不可能因为这份协议我们就不再理会小黄是否逃课,但目前我们确实没有其他办法,只能给家长一点压力,大家共同为小黄想个解决方法。”在这种语境下,只要学校的校规不和法律法规相冲突,符合公序良俗,学校和家长签订“免责协议”就不应受到指责。

  无效的协议何苦要签

  对于学校与学生的管理协议而言,首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学生安全问题来说,在处理时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并不少,比如《民法通则》、《教育法》以及《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与家长签订的“免责协议”显然与上述规定相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合同或条款就属于无效条款,而没有法律效力。既然法律效力不足,这样的协议又何苦要签。

  况且,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这样的协议,虽然给家长增加了压力,但“免责”条款却容易使学校在管理过程中,降低“责任心”,就此而言,这样的“免责协议”有“厚此薄彼”之嫌,无形中加重了家长对学生安全的防范风险,而减轻了学校的管理责任,不免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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