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拒交租金 店主起诉获赔


  近日,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的房屋租赁关系,由被告余某从2010年3月20日起按每月1150元到实际退出租赁物的时间支付租金。

  原告刘某于2009年3月20日将广丰县商会大厦一楼二直109m2的店面租赁给被告余某,租赁期自2009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20日,每年租金13800元,由被告在每年3月20日交纳租金,被告不得转让。违反合同,违约方应支付年度租金的50%作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即交纳了租金开始经营餐馆,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因经营不善被告于2009年10月停止营业。到2010年3月20日被告未交纳第二年度的租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使用、收益,被告应支付租金。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如期交纳,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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