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开发区经营了一家从事木材生意的公司,与另外两位股东共同投资经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三位股东轮流管理。2009年8月,陈某的儿子陈某某联络到一笔向一家公司供应木材的生意,由于生意利润很大,他便将父亲陈某处的公司合同专用章偷拿了出来,并与山东景发公司签订了供销合同。合同约定陈某某向景发公司供应木材,如出售方逾期15天不发货,需退回货款及每月按货款比例支付。
合同签订后,山东景发公司支付了货款30万元。但陈某某以父亲公司的名义仅仅送了6万元的木材后,就不再履行合同了。景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公司退还剩余货款违约金。
律师说法:
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陈某某持父亲公司的合同章与景发公司签订问题。由于是陈某某持有公司合同章找到景发公司,要求向该公司供应木材,作为原告景发公司有理由相信陈某某是代表其父亲的木材公司,陈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代理,故本案的权利与义务应当由该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表见代理需要四个条件: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要件。从本案来看,陈某某持有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景发公司有理由认为其有权订立合同,且合同进行了部分履行。因此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陈某的木材公司应当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