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过失”导致“限赔条款”无效


  如今,快递作为一种新兴服务业,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除了近来频频上调运价的新闻之外,快递服务纠纷也是人们关注的话题。

  “限赔条款”是中十分普遍的格式化条款,在快递业务中,如果发货人没有对货物“保价”,一旦货物出现问题,根据“限赔条款”,发货人最多获得数倍于运费的赔偿。但事实上,“限赔条款”并非快递公司的“尚方宝剑”。最近,法院审结几起快递服务纠纷案。法院认为,如果承运人存在“重大过失”,就不能以此来确定赔偿数额。

  案件经过

  2009年6月29日,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原告迪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将708箱匡威牌运动鞋从昆山运至。接受委托后,原告将这批货物转托给被告上海添鑫物流有限公司运输。

  当晚,被告指派司机赵某驾驶车辆从上海出发前往北京,但途中突遇暴风雨,车辆的篷布上部被大风吹开,司机却没有发现,这批鞋子被淋湿,受损货物价值人民币300余万元。原告迪通公司对受损货物采取了修复补救措施,加上对3家收货方的赔偿,实际赔偿托运人和收货方78万余元。

  之后,迪通公司向实际承运人添鑫公司索赔无果。添鑫公司称,双方签订的《上海添鑫物流有限公司运单》背面的协定事项中约定:如果发货方没有“保价”,一旦货物出现问题,则运输公司按本批次货物运费补偿,最多不超过一倍运费。

  2009年底,原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承运货物,以运费抵损失的方式,冲抵原告损失31万元。虽然该协议未实际履行完毕,但协议对货损金额及赔偿方式作出了约定。

  但之后,迪通公司将添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0余万元。

  法官观点

  ● 限赔条款适用吗?

  法院认为,货物运单背面“协定事项”第一条为限赔条款。即使限赔条款合法有效,并不等于该条款适用于所有情形下的货损赔偿。法院认为,因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或灭失,即使限赔条款合法有效,亦不能适用该条款来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被告向公司出具的事故报告,已经自认其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故本案不适用该限赔条款。

  ● 系争货物损失金额多少?

  迪通公司主张,应当按照其实际向托运人及收货人赔付的款项合计80余万元来计算。法院认为,对于货损的数量、程度、价值,原告均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鞋子虽然被雨淋湿,但毕竟不是全损,经过翻箱修复后,收货人接收了绝大多数鞋子。原告要求按照与托运人及收货人协商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依据不足。

  ● 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吗?

  法院认为,该协议虽然最终没有实际履行,但协议并不因此失去效力,且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双方当时对客观损失的一种认定。在本案无法评估货损实际金额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

  最终,法院按《合同法》规定,判决被告上海添鑫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31万元。

  业内说法

  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在发货人未保价的前提下,快递单背面的条款,包括“限赔条款”在内,应视作有效。一旦货物发生问题,发货人可以通过向国家邮政总局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同质赔偿。但是,在现行《邮政法》相对“粗线条”、相关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类似的民事判决出入很大,区级判决后到市级法院改判,或在上海宣判后到外地被改判的情况也曾发生。在此提醒,除了对贵重货物保价外,“认真填妥快递单”对今后认定货物价值也很重要,因此,货物的类型、名称要尽可能详细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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