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口合同的情势变更


  我们常常会在某些商品中见到这样的条款:合同单价为包干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做任何调整。含有这种条款的合同被归类为闭口合同,意为合同单价不随市场信息价波动而调整。那么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是否直接约束当事人的合理调价权呢?从法律角度讲,应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可以援引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变更合同内容,达到基于变化了的客观事实上的动态平衡。

  《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从其位阶上看属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地位与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属于同一个位阶。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基本原则,否则该约定无效。

  《合同法解释二》将商业风险排除在了情事变更的范围外。商业风险是由商品价值规律决定的一种正常风险,这点对所有商品经营者都是平等的。价格在一定幅度内变化属于商业风险,超出了一定的幅度就构成了情事变更;商业风险一般在当事人的预料范围之内,超过当事人预料范围的属于情事变更。

  建筑行业中原材料价格变动有时候属于非正常波动,并不完全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比如前期全国各地水泥大幅涨价,究其原因在于节能减排压力的加大使得各地方政府对高耗能企业包括水泥企业进行了限电措施,导致了企业供给能力下滑,与此同时市场需求逐步恢复,原材料市场需求上升,造成了原材料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也就是说原材料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政府临时性的政策导向所致。而政策不同于法律,有一定的价值偏向性、临时性、不可预见性等特点。这种情况下的水泥涨价并不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的客观反映,超出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预料范围,属于非正常波动,可以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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