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
致:
三河成功开发有限公司:
陈永和()先生:
您好!
我与贵公司作为双方当事人xxx年xxx月xx日签订了《》,该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贵公司(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9月30日前向我交付合同项下的房屋(XXX号房),但截至2008年XX月XX日,贵公司仍未向我交付该房屋,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房屋买受人)现依据该合同第九条“出卖人的”之约定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依合同之约定贵公司应向我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同时,我亦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等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权利。
特此告知。
买受人: XXX
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