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货物出口合同的格式


     

      合同号:

      日 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

      合计

      允许溢短装_____%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___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

      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

      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

      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

      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

      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

      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

      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

      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

      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

      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

      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故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

      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

      等约束力。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

      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 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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