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法院会怎么判?

  再审申请人、辽宁华润先锋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先锋公司),不满辽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租赁合同纠纷与被申请人丹东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房地产公司)分钟的第532号民事判决。

 

  

 

  华润公司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

 

  (一)原判认定华润公司违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华润公司同意根据本案涉及的《租赁合同》第1.10条和第4.3.1条行使解约权,不构成违约。退一步说,即使辽宁先锋公司不有权单方面解除,辽宁先锋公司后表示,它可以继续执行但希望减少租赁面积但未取得同意,华美,华润也表达了希望,它可以继续执行“租赁合同”,但此时华美房地产公司明确地拒绝了,说它已经出租给第三方。因此,本案所涉及的合同的终止并不是由于华润集团违约造成的。原审认定华润从根本上违反了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原判决既支持违约金,又支持违约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原判决确定的损失的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20年的房租和物业费的区别之间的19231029 .14点华美房地产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和局外人而言,“租赁合同”参与此案没有因果关系与辽宁先锋公司,是不可预测的,不应包括在赔偿的范围。按照20年租期计算华美房地产公司的损失,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的预期,根据《租赁合同》中涉及各方的约定,本协议可以在第四年年初解除。华美房地产公司没有向华润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用也没有损失。一审法院裁定,20年期间的财产费用差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损失。

 

  

 

  华美房地产公司提交了书面意见,声明:(1)原判决书认定华润公司的违约行为完全正确,华润公司声称是根据协议解除合同的,没有事实根据。(2)第10.8条“租赁合同”参与此案的规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声称,和违约金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是惩罚性违约金,和最初的试验判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正确。(三)原试计算租金、物业费损失的方法和数额,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本案涉及的物业,华美房地产公司根据华润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定制和施工,并将华美新天地项目由原来的住宅项目改为商业项目。华润的违约行为给华美造成了巨大损失,应给予赔偿,并驳回华润的再审申请。

 

  经审查,法院认为,重审华润公司原判认定其违反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原因无法成立。本案《租赁合同》签订后,华美房地产公司按照协议建设租赁物业,并经华润公司确认符合其经营要求。后来,在华润集团的要求下,它同意延长营业时间并降低租金。华润公司没有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通知终止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被送到华美房地产公司,和“租赁合同”被取消,理由是“由于当前经济低迷的市场环境和日益恶化的零售市场,我们公司进行了战略调整”以及随后拒绝接受所涉及的租赁财产在本质上是一个明确的声明,拒绝执行合同,其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在华润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后,华美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与本案外人士单独签订了租赁合同。这一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华润公司以此为借口,声称本案中涉及的合同终止是由于华美违约,缺乏正当理由。

 

  

 

  损失方式,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时,法律不禁止两者同时适用。华润申请再审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理由无法确定。然而,民事责任是建立在弥补损失的原则之上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同一违约行为并同时适用的,二者之和不得超过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二审判决认定华美因华润集团违约损失19231029.14元,责令华润集团支付违约赔偿金1000万元,赔偿19231029元。适用的法律确实是不适当的。

 

  综上所述,裁定如下: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审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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