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房地产公司“担保金”被划扣,起诉购房户解除合同 法院:不予支持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2日讯 近日,济南法院公布一起“以自身违约行为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案。

2014年11月,王女士与济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18万元后,尾款采取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为王女士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2月,因王女士未按期支付贷款,致使房地产公司保证金被银行划扣。房地产公司将王女士诉至历城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购房合同,判令王女士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5.8万余元、代偿金34万元等。这起案子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交房从2016年推迟到2019年 房地产公司违约在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双方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当王女士未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或银行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导致房地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2019年2月26日房地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银行代王女士偿还本息。根据购房担保合同约定,如果房产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房地产公司对抵押登记之日后到期的王女士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王女士使用;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王女士送达《房屋交付通知书》等材料,明显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交付房屋、办理权属登记备案的义务,以致王女士不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对此,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房地产公司在2019年2月26日因未免除担保责任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是其违约行为所致,故其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王女士行使追偿权。故对房地产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房地产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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