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进贤:成功执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双方签订了《毛笔笔头委托加工及总包销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止。被告承诺每月至少采购原告3000支符合被告订货单制作要求的合格毛笔头,并于当日向原告李某支付定金3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某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8日、2014年12月8日、2015年2月14日分别支付毛笔笔头款5250元、10500元、23391元,共计39141元。2015年5月以后,原告某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就以被告李某未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收货,也未再向原告发出过订单,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订货、采购义务,致使双方合同履行不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遂起诉来院,提出如前诉请。原告起诉后,被告向法院提起反诉。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某文化事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毛笔笔头委托加工及总包销合同》;原告(反诉被告)李某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某文化事业有限公司预付款3000元;限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向被告(反诉原告)某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开具货款金额为39141元的税务发票。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李某拒不履行,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法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通过对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房管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西省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贤县办事处等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存款、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某账上有存款,遂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并依法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给银行,请求银行将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3150元扣划至法院帐上,被执行人见账户被冻结,主动履行完其他的义务,该案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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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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