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贷款合同纠纷引出违法放贷举报

  5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农民郑小训到浙江省银监局递交了一封举报信,举报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

 

  郑小训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台州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不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条例进行审核,只是走个形式,甚至在借款人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帮忙伪造材料,这种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担保人的利益,希望银监部门予以查处。”

 

  据调查,事情缘起于2014年2月11日。

 

  夏敏聪是台州路桥人,因购酒、电器所需向台州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为此,双方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郑小训作为保证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同时作为保证人签字的还有夏敏聪的妻子郑凌燕。

 

  合同约定,借款人夏敏聪贷款用途为购酒、旧电器;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借款人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支付时应提供与支付金额相应交易证明材料,借款人提供材料虚假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夏敏聪向台州银行提供了为受托支付交易证明,即2014年1月20日签订的产品进货报表,并顺利拿到了借款。

 

  在借贷期间,台州银行发现夏敏聪因赌博无力偿还欠款,还发现其他银行对夏敏聪提起诉讼,于是多次催讨要求夏敏聪提前还贷。台州银行催款未果,遂于2014年6月向路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夏敏聪偿还借款及利息,同时要求郑小训、郑凌燕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先后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郑小训对产品进货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他认为进货表上夏敏聪和郭海英的签名都是虚假的,买方和卖方的签名位置颠倒了,他为此还申请证人郭海英出庭作证,证明该产品进货表和贷款用途是虚假的。

 

  记者了解到,郭海英在法庭上陈述说,自己与夏敏聪系朋友关系,并无酒业交易往来,其对夏敏聪贷款并不知情,也没有签订过进货报表,只是受夏敏聪委托将打入其账户的200万元于当日打给第三人。

 

  郑小训认为,这是台州银行经办人员串通借款人,在明知借款人提供的交易证明存在重大瑕疵且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情况下,将200万元贷款发放给夏敏聪并转至郭海英账户,后又由郭海英账户转至夏敏聪账户被其用于赌博活动。台州银行在交易材料虚假的情况下未拒绝发放贷款,其行为严重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9、31条规定。

 

  台州银行委托代理人则认为,银行对担保之后受托支付只是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没有审查义务,暂行管理办法只能作为银行业内部监管一个依据,哪怕借款挪作他用也不能免除保证人责任。

 

  2014年12月,路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郑小训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恶意串通及违法违规审核、发放贷款事实存在,虽然原告在审核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贷款的过程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但不足以因此认定保证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保证人责任,判决郑小训负连带责任。

 

  郑小训不服判决,于今年2月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4月2日,台州市中院组织了庭询,法官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金融借款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保证合同的保证条款是否有效以及原审程序是否违法。

 

  郑小训认为自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产品进货报表的销售方是夏敏聪,进货方是郭海英,说明夏敏聪是卖酒而不是买酒,根本不符合受托支付条件,且报表上的“夏敏聪”与他的笔迹不一致,同时还存在时间倒签的情形。

 

  银行代理人认为,郑小训与夏敏聪的关系明显优于银行与夏敏聪的关系,郑小训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银行员工与借款人之间的串通,而且银行是作形式审查,虽然郑小训认为合同上的字签倒了,但根据合同上的材料看,材料是真实存在的,并不影响贷款的发放。

 

  此案二审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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