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检察官主持听证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检察监督案

          7月21日,四川省检察院召开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

“申请人,请你围绕本次听证的争议焦点问题,即本案案涉工程停工、窝工损失的相关情况陈述意见……” 7月21日,在四川省检察院,一场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正在进行。

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双方对工程结算金额争议较大,案件长达5年难以解决。此次听证会由二级大检察官、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冯键主持,并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

“我们希望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把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摆清楚,把道理讲通、讲透,真正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和‘心结’,推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冯键说。

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某投资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就该建设工程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合同》。双方对工程内容、承建范围、计价原则、工程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某建筑公司将水电安装工程、防水工程、景观、园林工程等专业项目分包给案外人。2015年1月,某投资公司、某建筑公司及监理单位等召开会议,对样板房A、B、C、D、E栋主体工程进行验收,各单位一致同意验收合格。某投资公司于2015年2月支付某建筑公司农民工工资200万元后,未再支付工程款。某建筑公司多次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未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委托某鉴定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案涉工程部分,包括A、B、C、D、E栋主体、外装、园林等,鉴定金额为889万余元;2.索赔部分,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专业分包损失等,共计344万余元。一、二审法院以鉴定意见为依据,认定案涉工程款总金额为889万元,扣除已支付的200万元,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约689万元;同时确定某建筑公司停、窝工损失为326万元,因双方对该损失有同等过错,判决各自承担损失的50%。

某投资公司不服,认为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工程停、窝工损失的依据,即有监理人员签字的40余份签证资料系伪造,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基本案情及法院裁判情况后,主持人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即监理人签字的签证资料是否真实,能否作为鉴定机构确定损失的依据,以及案涉工程停、窝工产生的损失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及理由,并进行了举证、质证。

听证会现场播放了一段案涉工程监理人凌某某的电话录音。某投资公司提供该录音欲证明材料损失等签证资料系监理人凌某某为配合某建筑公司内部检查而制作,无业主单位签字,不应进入结算程序,不能作为损失鉴定依据。监理人凌某某作为证人出席听证会,对录音的真实性和争议的材料、机械、专业分包等损失部分的签证资料的形成过程作了陈述。鉴定人员周某在听证会上对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及依据等进行了说明。

随后,听证员针对检察环节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提问,“案涉工程停工、窝工的主要原因是什么?”“鉴定机构是否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损失所依据的基础材料进行质证?”“除了仅有监理人签字、无业主单位签字确认的40余份签证资料,还有其他证据证明机械、材料等窝工损失吗?”面对听证员的提问,双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一一进行了详细回答。通过当事人陈述、证据展示、听证提问,在充分论辩基础上,案件事实愈加清晰。经过闭门独立评议,听证员形成听证评议意见,为检察机关下一步作出审查决定提供参考。

“检察院公开听证我公司申请监督的案子,给了我们一个参加检察机关办案过程,充分表达诉求的机会,让我们感受到了公开公平公正,也消弭了此前对司法办案的疑虑。”某投资公司代表在最后陈述意见时深有感触,“听证员提的问题很专业,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非常感谢四川省检察院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找‘说法’的地方。”

“听证会通过多方参与,以面对面、看得见的程序设计,让参加听证的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公开透明又接地气,真正做到了法、理、情有机统一,既有利于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又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情怀和检察担当。”参加听证会的四川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主任委员、省人大代表田万国表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和3名在川调研视察的全国人大代表见证了此次公开听证会。四川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李云生、省人大代表潘琮煜、省政协委员罗友平列席并监督了此次公开听证会。

据介绍,此次听证是四川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新时代民事检察公开听证机制,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持续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用好公开听证这种方式,将那些重大疑难复杂、当事人矛盾冲突激烈的案件纳入听证范围,把司法公开、释法说理等工作摆在明面上,推进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冯键在听证会结束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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