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壹帆驾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为招揽生意挂靠在宝华驾校名下并以其名义招收学员。2017年6月,壹帆驾校招收原告李某为学员。双方签合同后,李某支付合同款项6900元,该公司出具了收据,落款签章却为“宝华驾校坑梓分校”。
李某在科目三考了3次都没过的情况下,另付了3000元“包过费”。可“包过”始终没兑现,李某遂将两公司诉至坪山法院,要求退还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
原告认为,壹帆驾校出具的收款收据、法定代表人蔡某的名片以及蔡某使用宝华驾校的商标作为微信头像,足以使其相信壹帆驾校的行为是代表宝华驾校或者获得指示及授权。
被告宝华驾校表示,原告提供的培训合同和收款收据跟其公司的合同、收据明显不同,所盖公章也完全不一样,其公司也没有在任何地方设立分校和雕刻分校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