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单位不缴纳社保违法!签劳动合同应该注意哪些?

7月6日,“试用期单位不缴纳社保违法”一话题冲进微博热搜榜第二名,热门微博下评论话题达到2.6万。网友表示:“我知道这事,但可能公司不知道,希望通知一下他们”。

 

一直以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之中都容易处于弱势地位,无薪试岗、试用期时间过长、不缴纳社保、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偷换概念等“暗坑”时有出现,劳动法是怎样规定的?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试用期的正确打开方式

 

先说引发热议的试用期相关问题,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做出如下规定:

 

 

(图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有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本是双方磨合接触,双向选择的特殊时期,却有部分“黑心企业”钻空子省成本,找各种理由不履行应尽的义务。

 

据媒体报道,部分企业为了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选择招非全日制员工、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试用”员工,通过“无薪试岗”的堂而皇之的方式,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

 

还有微博热搜上热议的“试用期期间单位不给缴纳社保”问题,都会造成劳动者权利的损失,尤其是会造成社保的断档,影响劳动者的医疗、养老等福利待遇,甚至关系到落户和买房买车。

 

 

人社部7月6日表示,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需要避坑的不仅仅是试用期问题,签没签合同、你签了哪一种合同将直接影响你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

 

一字之差,合同权益大有不同

 

签订劳动合同和我们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千万不要为了一个工作机会忽视风险。有些无良单位,利用劳动者对法律不熟悉或者风险意识低的心理,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

 

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人社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显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丑话说在前头”这句俗语在工作场合也适用。签订合同时要做好最坏的打算,万一将来你和公司产生矛盾,首先要认定劳动关系,而要确定劳动关系,就要以劳动合同为依据。

 

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一字之差,但内涵完全不同。有无良公司会利用这一点偷换概念,跟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光明正大地不缴纳社保。

 

具体来看,劳务合同的内容相对来说更简单,它只主要是有关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劳务报酬;而劳动合同则更加详尽,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被劳动法保护着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单位上班,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金,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而劳务合同不存在雇佣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说,劳动的一方不算公司的员工,二者只是一方委托另一方工作,劳动者按时将工作完成就好了。那么公司就没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也不需要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

 

求职者一定要注意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分不清这二者的区别,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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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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