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借贷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民事合同构成刑事犯罪的,合同是否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观点,违法性程度考察仅是法益衡量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全部因素,在确定违法合同的效力时,还要兼顾考察交易安全保护等其他因素,如合同诈骗在合同法的效力时可撤销,为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赋予受害人以撤销权,并由其决定合同是否无效。

 

【裁判要旨】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2019)最高法民申5053号 张某、许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规则】

 

一、债务加入行为与张 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并非同一事实,至于张 申请再审主张本案民事判决生效后将导致与刑事案件产生司法冲突的问题,因两案中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的主体并不完全相同,所谓的冲突并非必然产生,即便存在可能的某些冲突,也可以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协调解决,该刑事案件的处理并不影响本案作为民事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涉及行为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或者非法集资。行为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或者非法集资往往表现为与不特定对象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这些民间借贷达到一定规模并扰乱金融秩序时,刑法才对行为人所涉及的民间借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罪与非罪的评价,但其中某一具体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因此当然无效。

 

三、就案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言,张 等人具有向刘 某借款、还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刘 某具有向张 等人出借款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刘 某在出借案涉款项时明知张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亦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合同》《20121127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的签订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