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公司于2017年至2019年连续签订供应砂石等材料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共计约3000余万元,原告已陆续付款2200余万元,下余730余万元未付。因为疫情双方企业经营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被告对欠款数额无异议,但表示因三角债,目前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希望法庭调解两年内分期付清。原告表示自己企业规模小,因资金短缺已导致工人工资拖欠数月,希望三个月内原告付清货款,否则企业面临倒闭困境。了解到双方有调解基础,杨法官从双方合作感情、已付款情况、双方实际困难、疫情影响及营商环境等方面做足调解工作,最终在保证双方企业能够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确定一年内分六期付清全部货款,采用前半年三期多付,后半年三期少付的方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因为本案标的数额较大,双方均系企业,疫情影响客观存在,如果采用判决形式,短期内进入执行阶段,可能会使被告企业陷入困境,原告执行款能否到位也难以保证,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可以缓解双方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一边生产一边付款,既解决了实际困难,又实现了企业复苏赢利,企业运转实现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