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买的房究竟该归谁?一起特殊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在厦开庭审理

拿赃款支付购房首付款,案发之后,这套买来的房子应该归谁?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在这起案件中,老公用赃款买房写老婆名字,付了172万元首付款,还有部分尾款未付。这种情形,开发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房子该如何处置?

 

法官说,赃款购房属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追缴。

 

1事件:丈夫斥巨资买房,案发之后被查封

 

周某与谢女士是夫妻,2015年6月他们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房产。当时,双方以开发商A公司为出卖人,以周某的老婆谢女士为买受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谢女士向开发商购买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某小区的商品房,总金额为202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172万元,其余人民币300000元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贷款支付完毕。”同时,该合同也对违约责任及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当日,老公周某刷卡支付首付款172万元,开发商与谢女士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后来,因谢女士一直未支付购房尾款30万元,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谢女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判决谢女士协助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并要求谢女士支付违约金6万余元。

 

原告开发商认为,原告与被告谢女士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严格遵守。被告谢女士逾期未支付购房尾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合法有效,被告已付首付款扣除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的剩余款项,将退还被告谢女士。

 

2争议:诈骗赃款买的房,究竟应该归谁?

 

面对开发商的起诉,谢女士答辩说,首付款是老公周某拿卡去刷的,她当时也不知道是诈骗得来的赃款,因为后来周某被抓,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需要两个人签字,周某没有办法签字,所以贷款没有办下来,况且案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房屋具体如何处理由法院决定。因此,被告谢女士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发现,被告谢女士的丈夫周某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作出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了谢女士所有的本案案涉房产。此前金华中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周某及其他同案犯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1亿余元,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并在判决书中认定周某等人将非法所得用于购置房产、汽车等。

 

金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该刑事判决,又上诉至浙江高院,最终浙江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金华中院依据该刑事判决作出执行裁定,继续查封本案案涉房屋。开发商对此提出执行异议,随后金华中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开发商又申请复议,最终浙江高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金华中院继续查封本案案涉房屋的执行裁定已经生效。

 

因此,集美法院认为,根据该生效裁定,金华中院据此对涉案房屋采取续行查封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开发商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应支持。

 

最终,集美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开发商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赃款购房应当追缴

 

“赃款购房属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本案的承办法官韩德坤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法官还说,本案中,根据周某所涉刑事案件的生效刑事判决确认,本案讼争房屋系周某利用非法所得购置,虽然房产登记名字为谢女士,但仍然属于赃款置业,且根据生效执行裁定确认,该房屋目前仍处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状态,依照法律及生效判决,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进行处理,故本案原告开发商的诉求缺乏相应的法律及事实依据,不应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相关案例

 

赃款买房增值咋处理?

 

购房人用赃款买房,案发之后,房产增值部分应该归谁?此前,北京市第一中院曾审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判决没收房产的增值部分。

 

陈某曾经担任某国企人事部主任、矿产资源部主任,根据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于2005年收受他人270万元。后来,陈某将这笔钱用于购买住房及车位。另外,陈某还先后三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0万元。

 

案发后,陈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2017年12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在案查封的房产及地下车库变价后,应将变价款中赃款人民币270万元及其增值收益部分予以没收,其余款项发还被告人陈某的亲属。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陈某及其辩护人上诉认为,被查封房产及车库增值的部分与本案无关,不应没收。

 

最终,北京高院终审认为,任何人不得因为犯罪行为而获益。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告人陈某将赃款270万元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置业,所形成的涉案房产及车库中与赃款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应予一并追缴。因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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