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指导意见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当事人申请延期提交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手续、域外证据无法及时办理公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的处理、时效和期间等问题作了统一规定。
最高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东川指出,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剧,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域将在第一时间感知到因市场环境变化而引发的各类争议。
值得关注的是,前述指导意见聚焦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等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在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了疫情,承运人变更运输路线,是否违法了法定义务,如果导致迟延交付,此时承运人能否免责?
对此,最高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但是,如果在运输中遇到危险,为了运输工具、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承运人也可以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可以绕行。
比如,运输途中运输工具上有人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需要及时确诊或者采取隔离措施,承运人变更运输路线,将患者就近送到医院诊疗。只要承运人将这一情况及时通知了托运人,承运人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变更运输路线属于合理绕行。
“司法在平衡利益的同时,也展现了司法的温度。”王淑梅指出,在相类似的情形中,如果因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运人迟延装卸货物,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事实上属于迟延交付。但只要承运人及时履行了通知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也可免除迟延交付的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货方,在疫情期间遭遇到了准备好的货物被禁止进出口、陆路运输受阻无法及时出运、已经订好的航次被变更取消等问题,应如何应对?
王淑梅表示,在这些情况下,托运人可以根据《海商法》第九十条规定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货运代理企业未尽到勤勉和谨慎义务,未及时就航次取消、航期变更通知托运人,或者在配合托运人处理相关后续事宜中存在过错,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澎湃新闻还注意到,受疫情影响,前述指导意见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最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和适用不可抗力及其类似规则。
罗东川说,关于不可抗力规则的具体适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执行。对适用域外法律的,提出了应当准确理解该域外法中与不可抗力规则类似的成文法规定或者判例法的内容,正确适用,特别指出“不能以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当然理解域外法的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