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中院集中宣判一批知识产权案件

    今天(11月25日)上午,市二中院对9起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包括荷兰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的“JOHNNIE WALKER BLACK LABEL”酒瓶装潢设计、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葫芦兄弟”形象图案著作权、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发明专利、日本电气株式会社的“NEC”注册商标等得到法律保护。
    市二中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审判资深法官吕国强表示,这次我院集中宣判的一批案件是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月活动的组成部分。这项活动旨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力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批案件具有如下特点:1、案件类型多样。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五大类纠纷,覆盖了知识产权各个领域,体现了法院全方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2、涉外案件比例高。涉外案件占集中宣判案件总数的67%,体现了法院严格遵循“国民待遇”原则,按照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3、赔偿数额高。9起案件共计判赔金额达到人民币320多万元,其中(荷兰)黛尔吉奥公司诉蓝樽酒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赔偿金额达人民币125万元,体现了依法全面赔偿原则,确保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全部得到赔偿,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4、公开透明。这批案件均公开审理,法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行业协会、中介组织、高新技术企业代表等旁听开庭,进一步推动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充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黑牌”酒瓶遭拷贝获赔125万
    荷兰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是“黑牌”威士忌酒包装装潢的权利人。帝亚吉欧(上海)洋酒有限公司经黛尔吉奥公司授权,对“黑牌”威士忌酒的包装装潢享有使用权。同时,黛尔吉奥公司在中国注册了“BLACK LABEL”、“黑牌”、“JOHNNIE WALKER”、“人形”图形、“‘黑牌’威士忌酒瓶外观”平面、立体商标。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黑牌”威士忌酒在中国威士忌市场的销售份额将近20%。
    2006年,黛尔吉奥公司和帝亚吉欧公司发现蓝樽(上海)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宝路”威士忌酒使用与两原告“黑牌”威士忌酒相近似的包装装潢。2006年12月、2007年9月,上海工商部门对蓝樽公司生产、销售的2226箱“宝路”威士忌酒上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黑牌”威士忌酒近似的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此后,黛尔吉奥公司和帝亚吉欧公司向市二中院提起诉讼。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黑牌”威士忌酒的涉案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被告蓝樽公司在其生产的“宝路”威士忌酒上擅自使用两原告知名商品“黑牌”威士忌酒相近似的特有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一审判令被告蓝樽公司停止对原告黛尔吉奥公司、帝亚吉欧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两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5万元。
擅自注册使用“葫芦兄弟”商标被判侵权
    1986年至1987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根据民间传说创作完成了剪纸动画片《葫芦兄弟》。动画片中的葫芦七兄弟的人物形象的共同特征为:四方的脸型、粗短的眉毛、明亮的大眼、敦实的身体、头顶葫芦冠、颈戴葫芦叶项圈、身穿坎肩短裤、腰围葫芦叶短裙。葫芦七兄弟的服饰颜色则分别为红、橙、黄、绿、青、蓝、紫。
    今年6月,上海美影厂在本市真北路麦德龙发现汕头市宏裕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止痒去痱金水的塑料包装瓶、内包装袋、香皂及外包装盒上使用和美影厂享有著作权的“葫芦兄弟”形象图案相近似的图片。据悉,宏裕公司于2004年11月30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该商标的组合内容主要为:上部为汉语拼音与英语“Hulu Brothers”;中部为涉案图案;下部为“葫芦兄弟”中文文字。今年3月14日,国家商标局对上述商标予以核准登记注册。
    今年7月,上海美影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宏裕公司和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推上市二中院被告席。
    宏裕公司对此辩称,公司产品包装上的图案与美影厂的葫芦兄弟形象相对比存在20多处差异,公司使用涉案图案的行为是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市二中院在审理中对原告的“葫芦兄弟”形象图案与涉案图案进行对比,两者在人物体貌和服饰等主要特征方面基本相同。被告宏裕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的外包装盒、止痒祛痱金水的塑料包装瓶、内包装袋、香皂上使用涉案图案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美影厂对葫芦兄弟形象依法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而被告麦德龙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属于对涉案图案复制品的发行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美影厂对葫芦兄弟形象依法所享有的发行权,故判令被告宏裕公司、麦德龙公司停止侵权;被告宏裕公司赔偿原告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NEC”MP3构成侵权
    日本电气株式会社是“NEC”注册商标的专用人。2004年9月至2005年4月,日本电气发现中山市理丹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日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和销售假冒“NEC”注册商标的MP3播放器。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期间,上海华宁数码音像有限公司通过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涉案产品。华宁公司还在其开设的域名为www.51goshop.com.cn的网站上销售涉案产品。日本电气由此认为四家公司的行为违反我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已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于是向市二中院起诉。
    被告理丹公司、日电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NEC”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其核准使用范围均无涉案产品,故原告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属其“NEC”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范围之内。其次、被告日电公司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来源于案外人华礼东方有限公司的授权,而华礼公司与原告关于“NEC”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诉讼现仍在日本国进行。
    被告华宁公司和宏图三胞公司就本案的涉案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同意被告理丹公司和被告日电公司的辩称意见。华宁公司称,在2006年11月公司已将网站上有关涉案产品的信息全部删除。宏图三胞也表示已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出具了日电公司和华宁公司之间的《授权书》以及丹理公司的相关认证证书,以此证明宏图三胞已尽了合理的审慎义务,不应当承担责。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MP3播放器是一种新型的采用数码存储的特殊方式传播影音的电子产品,虽然在原告的“NEC”注册商标证所显示的核准使用商品范围中没有MP3这种商品,但其他如留声机、激光唱机等“NEC”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商品范围中的商品与涉案产品具有类似的功能,具有相同的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应为类似商品。因此,被告理丹公司、被告日电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NEC”商标足以令相关公众认为该MP3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在本案中,被告华宁公司、被告宏图三胞销售了涉案产品,另外华宁公司在其网页上使用“NEC”商标,销售涉案产品,上述行为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一审判令被告理丹公司、日电公司、华宁公司宏图三胞立即停止侵权;被告理丹公司、日电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
本田诉力帆专利侵权获赔60余万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是名称为“小型车辆座下方收纳盒的支承结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03年12月,日本本田公司和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确认函》,日本本田公司确认五羊本田公司是该专利在中国的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并同意五羊本田公司与其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参加所涉专利的侵权诉讼。
    2004年4月,日本本田公司、五羊本田公司向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认为自2001年起由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上海文安摩托车有限公司销售的LF125T-2D摩托车的行李箱支承结构落入日本本田公司所拥有的专利保护范围,侵犯其专利权。期间,因该案涉及管辖权异议及相关专利复审的行政诉讼,直至去年12月才正式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力帆公司辩称原告专利不符合发明专利所要求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应认定无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文安公司销售的摩托车是力帆公司制造的。此外,原告就同一型号的摩托车已多次主张权利并获得支持,其再以该型号摩托车的利润计算赔偿数额,显然是重复索赔。
    被告文安公司未答辩。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日本本田公司享有的发明专利权合法有效。涉案LF125T-2D摩托车座下方收纳盒的支承结构包含了原告的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被告力帆公司制造、被告文安公司销售LF125T-2D摩托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一审判令被告力帆公司、文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两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1.26万元。(吴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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