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疯狂英语”遭侵权 获赔4万元

   上海某教育培训中心因未经授权,在网站上擅自使用“李阳疯狂英语”品牌进行招生宣传,被取得“李阳疯狂英语”商标的许可使用、全权负责全国“李阳疯狂英语”品牌授权各项事宜的“北京李阳疯狂英语培训中心”告上法庭。经审理,黄浦法院认为上海某教育培训中心不正当竞争之侵权行为成立,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站上公开发表声明,澄清事实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原告:“上海唯一授权总代理”系假冒
    以高效、快速、独特的英语学习方法响誉全国的“李阳疯狂英语”于2003年8月21日成为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李阳。同年10月23日,“北京李阳疯狂英语培训中心”(下称“李阳疯狂英语”)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登记注册成立,并经授权全权负责全国“李阳疯狂英语”品牌授权的各项事宜。2007年9月30日,“李阳疯狂英语”发现上海某教育培训中心网页上以特大字体突出使用了“李阳疯狂英语”字样,并以较小字体标注“上海唯一授权总代理”。网页下方还有内容为本校是李阳疯狂英语上海唯一授权总代理、目前在上海没有任何合作机构或二级代理的“严重声明”。10月12日,“李阳疯狂英语”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对该网页进行公证,随后向黄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某教育培训中心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继续使用“李阳疯狂英语”名称进行招生宣传活动;在有关网站及对外宣传资料上澄清事实以消除影响;并赔偿50万元等。
    庭审中,原告“李阳疯狂英语”当庭打开了该上海教育培训中心的网页,“签于目前借李阳疯狂英语名义举办的培训课程众多,请各位学员报名前仔细区分辨别,谨防假冒!”“全面掌握‘李阳疯狂英语’权威突破法”等字样赫然出现
被告:“疯狂英语”是通用名称,原告主能主张商标权
    被告上海某教育培训中心称,“李阳疯狂英语”已是注册商标,其注册登记时间早于原告北京李阳疯狂英语培训中心的设立时间,依照规定,原告只能主张商标权。同时,该教育培训中心虽然承认曾在网站上使用“李阳疯狂英语”名称一个月左右,即2007年9月15日至同年10月15日,但称当时中心与原告的股东之一、也是“李阳疯狂英语”商标的所有人李阳正在洽谈合作推广“李阳疯狂英语”事宜,为了配合合作、统一品牌做宣传,征得李阳的同意后,才在网站上使用了“李阳疯狂英语”字样。虽然双方最终未能签订合同,但在缔约期间短暂使用对方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其未能提供任何经合法授权其在网上使用“李阳疯狂英语”进行招生宣传的证据。
    与此同时,上海某教育培训中心出示了《疯狂英语》杂志等证据,以证明“疯狂英语”是通用名称,不是原告专有的,其不存在侵权。
法院:被告不正当竞争之侵权行为成立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在于经营者是否有悖公平竞争,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上海某教育培训中心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及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且经营内容相同,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市场混淆,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被告认为原告只能主张商标权的辩称意见,法院认为原告以何种诉因提起诉讼是原告的权利,选择以不正当竞争作为诉因并无不当。法院还指出,“李阳疯狂英语”中的“李阳”虽然是以自然人李阳的名字命名,李阳也是原告的股东,但其个人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原告北京李阳疯狂英语培训中心的经营行为。因此,即使李阳表示过要合作的意向,但这种意向并未通过签约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成为有效的授权行为。上海某教育培训中心辩称其和李阳具有合作关系,是在征得李阳和原告同意后,才在网上使用“李阳疯狂英语”进行宣传的意见,法院未予采信。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教育培训中心停止对原告北京李阳疯狂英语培训中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网站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上载时间不得少于15天);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董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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