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上岛咖啡”约定到期仍对外营业 法院:停止使用其字样并支付欠款

  加盟约定到期后,徐先生仍使用“上岛咖啡”的标识对外进行营业,被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解除合同,徐先生停止使用带有“上岛咖啡”字样的店牌及标识,停止使用“上岛咖啡”字样、图案的器皿、物品并支付拖欠的管理费8.7万元及利息的一审判决。

 

不容到期继续营业

  2003年5月29日,徐先生加盟“上岛咖啡”,在闵行区七莘路上经营连锁门市店。为保持“上岛咖啡”的形象,约定对 “上岛咖啡”文字、图形、商标标章等使用权以及货品来源,人员辅导,进货渠道等作了严格限制。合同约定,徐先生按约缴纳了加盟费10万元,培训辅导费6万元,经营保证金10万元。合同另约定,徐先生开始营业之日起,每月缴纳”管理费3000元。加盟期限自2003年8月28日至2006年8月27日,逾期未续,约定自然失效,徐先生应迅速停止营业,拆除“上岛咖啡” 营业象征的文字记号,并不得再使用“上岛咖啡”字样及其著作物、服务方式等。但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约,但徐先生仍以“上岛咖啡”品牌之形象经营至今。为此,“上岛咖啡”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判令徐先生立即撤换营业场所内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等并支付拖欠的管理费及利息。

 

被告辩称违约在先

  法庭上,徐先生辩称,双方签订加盟合同后,由于“上岛及图”的商标权一直争议不断,商标所有权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上岛咖啡”的权利存在瑕疵。由于“上岛咖啡”管理上的混乱,造成开始营业后既没有供应上岛咖啡等产品也没有对人员进行培训,构成重大违约。“上岛咖啡”没有履行管理职责,无权要求支付管理费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管理费应当从实际营业日起算,即开业日期2003年12月25日起算,终止日期为合同约定的期限2006年8月26日,因2005年6月之前的管理费从未催讨过,故该日期以前的管理费已超过诉讼时效,“上岛咖啡”无权催讨。关于经营场所内的装修、家具等,徐先生认为,除上岛咖啡文字及图案,其余物品、布局等都是通用的,“上岛咖啡”无权主张撤换。从“上岛咖啡”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既没有约定的解除权,也无法定的解除权利,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法院认为,“上岛咖啡”在其享有的权利范围内与徐先生签订了加盟合同,授权其在加盟期间使用其商标,并不存在瑕疵。事实上,徐先生与“上岛咖啡”签订加盟合同后也在合同约定的地点使用了“上岛咖啡”之名称实际经营,故瑕疵之辩称理由难以成立,不予采信。由于“上岛咖啡”在2006年底曾向徐先生主张过管理费,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故“上岛咖啡”主张管理费的日期应从2005年1月起算。根据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约定,加盟期限至2006年8月27日,由于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约, “上岛咖啡”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当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徐先生不得再使用印制“上岛咖啡”字样及图案的相关招牌和物品。综上,双方签约后,“上岛咖啡”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徐先生未按时支付管理费,已构成违约。到期后,徐先生在未取得续约的情况下仍以“上岛咖啡”之品牌对外经营,损害了“上岛咖啡”的合法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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