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代签租房合同惹纠纷 房客判付使用费 中介判赔损失费

    中介为“老客户”代签租房合同,未被房东事后追认,从而引发纠纷。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客冯先生从租房内迁出,支付房东杨女士房屋使用费4000元;中介人刘先生赔偿杨女士经济损失1000元。
    家住市区的杨女士在南汇区周浦镇有一处空置房产,从2004年12月起,一直委托中介公司刘先生将该房出租。期间,有部分租房合同还是刘先生代签,杨女士亦予认可。去年9月,有一房客不再租用房屋后,杨女士曾到刘先生处拿钥匙到房中察看,认为房客在使用后存在一些问题,就让刘先生帮助处理。不久,客户冯先生因需租房,来到刘先生的中介处咨询,并接受了刘推荐的杨女士的房屋,约定月租金为1000元,并支付定金2000元。冯先生在简单装修后,即搬入该房。事后,杨女士却认为其未委托刘先生出租房屋,从而引起纠纷而诉至法院。
    杨女士诉称,刘先生采用不正当手段,未经同意,将自己的空置房出租给冯先生。现请求法院判令刘先生、冯先生归还房屋并恢复原样,支付使用费,赔付搬家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2万元。
    刘先生则辩称,几年内,杨女士的房屋委托其出租,租房合同几乎都由自己代签,她也认可。去年9月,一房客搬走,杨女士看房后说,让他处理一下房子里的问题,可继续以1000元价格出租,这样,就将房屋租给了冯先生,自己是受杨女士委托出租房屋,故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冯先生辩称,其通过刘先生中介后租赁房屋的。因刘称房东已委托他出租房屋,故其向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00元。自己并不存在强占杨女士的房屋。如要求其搬出,自己也有损失,故也不同意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女士是否委托刘先生将房屋租赁给冯先生,对此杨女士予以否认,则刘先生负有举证责任。尽管刘提供的租赁合同中有部分系其代签,但代签行为依法只有在追认情况下方为有效,并不能据此推断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关系。现杨女士对继续出租房屋有异议,则冯先生租房没有合法依据,杨女士要求冯先生归还房屋的诉请,应予支持,还应当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因纠纷系刘先生无权代理引起,故其也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酌情赔偿杨女士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这是一起有无权代理引发的纠纷案。不要认为房东是中介的“老客户”了,从而推断租房代签合同一直有效,然而一旦代签行为不为房东认可,又没有委托手续佐证,不必要的纠纷就产生了。在此要提醒:作为中介人应审慎注意你的行为是否具有代为租房的授权,否则擅自作主只能自担民事责任;而作为房客在租房时也应当认真审查,中介人代客签合同是否已得到房东的授权,避免带给自己不必要的麻烦,但愿当事人和市民从本案中能得到一点教训与启示。(富心振 金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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