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迟办一个月惹官司 房产中介被判付违约金40万元

    市民张女士通过房产中介的居间介绍,购买了一幢1570万元的花园别墅,而房产中介承诺为张女士办好产证的期限却迟到了一个月,为此,被张女士推上了被告席。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房产中介公司应给付张女士违约金人民币40万元。
迟办房产证
    2007年9月1日,张女士作为买受人通过房产中介的居间介绍,与案外人赵先生签订了本市西郊庄园一幢花园别墅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570万元,并约定在一个月内办理好交付手续,在同年10月15日之前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房产中介并承诺签约当日起三个月内拿到房产证,否则承担房价款20%赔偿金。签约后,张女士向房产中介支付了佣金12余万元及首付房款480万元。然而,到同年11月底,房产中介承诺的拿证期限届满,张女士却未拿到房地产权证。
    同年12月18日,房产中介致函张女士称,由于其合作的银行无法贷款70%的房贷,通知张女士须付10%的现金房款148万元。次日,张女士即将该款汇入卖方指定的银行帐号后,买卖双方房产交接并去办理了房地产交易登记。今年1月4日,张女士终于取得了房地产权证,然而,距房产中介承诺的期限迟了一个多月。
责任谁承担
    在法庭上,张女士认为,房产中介承诺为自己取得房屋产证的期限足足迟了一个多月。房产中介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收取了自己的中介费,并指定自己在其合作的银行办理贷款,然而,房产中介未尽责提供服务,显已违约,故请求判令其按房价款20%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14万元。
    房产中介则认为,张女士因其个人原因导致贷款未能及时办理,并使房屋交易迟延。自己作为居间人没有任何损害张女士的行为,张女士要求其支付涉讼房款20%的赔偿金没有依据,故不同意张女士的诉求。如法院认为其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调整双方约定的过高赔偿金,请求法院减少至所收佣金的50%。
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中介未积极地履行其作为居间人的合同义务,是导致张女士延期取得产证的主要原因。同时,其对张女士作出的承诺与其促成本次交易合同目的也是相一致的,对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赔偿金,是房产中介为促成交易成功而为此作出的担保,属违约金的法律性质。故房产中介应当支付张女士相应违约金。现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张女士主张的违约金314万元明显过高,全部由房产中介承担显失公平,且房产中介也提出了减少请求,故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予以酌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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