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纪人执业证成“香饽饽” 为获“自由身”经纪人无奈上法庭

    如今在上海,房地产经纪公司可谓是多过米铺,可根据规定,开办房产经纪公司需要有五名获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于是,这执业证书就成了业内的“香饽饽”,甚至为了这证书的去留,不惜闹上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就对一起因为房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备案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让经纪人重获“自由身”。
    2002年5月,本市居民钱先生通过考核获得上海房产经纪人执业证书。适逢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筹建,而根据规定开办该类公司的必须具备五张房产经纪人执业证书,于是便想到了“借用”钱先生的证书。同年7月,中介公司将钱先生的房产经纪人执业证书登记在其单位名下,并为钱先生缴纳了当月的社会保险费。2002年9月,双方又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但钱先生从未到公司上班,亦未领取工资。至今,钱先生的房产经纪人执业证书仍登记在该中介公司名下。2008年3月21日,钱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介公司注销他的房产经纪人执业证书登记备案,未被受理。钱先生遂于3月26日诉至法院。法庭上,中介公司表示同意从工商部门注销钱先生的房产经纪人执业证书登记备案。但由于公司存续必须要具备五张房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希望钱先生能给予一定时间宽限让其准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产经纪人执业证书是钱先生参加与该证书相关行业就业的必备条件之一。鉴于双方未真正建立劳动关系,而中介公司将钱先生的执业证书登记在其单位名下,有可能会侵害钱先生的就业权。现钱先生要求公司从工商部门注销其房产经纪人执业证书登记备案,中介公司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中介公司要求给予合理的宽限期,法院认为,因双方并无劳动关系,故中介公司应预见钱先生随时可能要求其注销其证书的登记备案,而为此早作准备。从2002年7月登记之时至今已近六年,中介公司应已完全做好准备,故其提出要求再给予宽限期,法院难以支持。遂判决,中介公司应向工商部门办理将钱先生的房产经纪人执业证书登记备案注销之手续。(胡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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