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未受权代理卖房 法院:中原物业返还佣金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未在工商局办理登记,也未在房地局办理备案,就在杨浦区的平凉路开设门店,并且未经房产商授权,就代为出售一手房。近日,杨浦区法院对买房人要求中原物业公司返还佣金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原物业公司返还已收佣金181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07年10月28日,毛先生和朱女士夫妇俩来到本市杨浦区平凉路的一家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询问买房之事,该公司工作人员随即带领他们到公司所在小区内看了一套约92平方米的房屋,并称取得了该屋的代理销售权。当天,毛先生与中原物业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毛先生以130万元价格购买上述房屋,完成与相对方的交易后,毛先生应支付佣金1.3万元。2007年11月2日,朱女士向中原物业公司支付了18100元,但公司并未向她出具收据,只是由工作人员写了张收到“房屋信息费”的收条,并注明此款项无任何正规发票与收据。2007年11月19日,朱女士和家人正式与卖方签约时,对方原来是该楼盘的开发商,签订的是《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而非二手房买卖通常所使用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心存疑惑的朱女士到工商部门查询,发现中原物业在平凉路并没有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2008年1月29日,朱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中原物业公司不能代理未经开发商授权的商品房买卖,要求其返还已收的款项并支付利息。

  法庭上,中原物业公司辩称,未办理平凉路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和房地局备案等手续,不影响其人员提供服务后收取佣金费,只同意返还差额部分人民币5,100元;而房屋的开发商则表示,从未授权过中原物业公司代理卖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并且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原物业公司在平凉路的分支机构未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也未在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手续,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开发商也未曾委托过中原物业公司代理销售房屋,中原物业公司收取佣金费和信息费缺乏合法的依据。遂判决中原物业公司返还朱女士18100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胡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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