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包销商骗房款百余万 中介审核不严负三成损失

  黄女士经中介公司居间向某楼盘的“包销商”购买了一套商铺房,谁知所谓的“包销商”竟然是骗子。在向骗子追讨百余万的钱款不成后,黄女士转而要求该中介公司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中介公司因审核不严被判承担黄女士30%的经济损失。

  2005年,一个自称为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职员的骗子洪某来到某知名中介公司,谎称该公司拿到了西藏南路一处楼盘商铺的包销代理权。洪某拿出一份承包销售合同,希望能由该中介公司居间销售该商铺。2005年9月15日,黄女士经中介居间与洪某签订了上述1-2号商铺的买卖定金协议并支付给洪某商铺定金及首付款共计120万元。

  岂料,包销一事竟是子乌虚有,包销合同、公章等均系洪某伪造。发觉上当后,黄女士立即向洪某催讨钱款,但只要回了5万元,而洪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虽然根据判决,洪某依法应当发还骗取黄女士的115万元钱款,但由于洪某没钱归还,该案执行已经中止。

  黄女士转而向中介公司交涉,她认为,中介公司在她与洪某的商铺交易中存在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了她遭受巨额经济损失,中介公司应当承担这笔损失。在双方交涉不成后,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由中介公司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115万元。

  中介公司则辩称,自己也是洪某诈骗的受害者,中介公司居间该商铺的佣金近2万元也没能收取。黄女士的钱款是洪某骗取的,中介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居间法律关系中,居间人具有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本案中,洪某所持伪造的商铺销售合同委托中原公司居间销售,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房产中介机构对于该合同的真实性却未加审查,反而介绍给黄女士买受。因此,中介公司对于黄女士所遭受的损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然而,黄女士作为具体的房屋买受人,也有义务对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作认真、谨慎、全面的调查,中介机构只是作一推荐、介绍,是否决定购买的决定权在于黄女士本人,对于本案所涉损失应由黄女士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大小及具体案情,酌定由中介公司对黄女士未获赔偿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一般而言,当事人找中介公司提供中居间服务,一是因为中介公司所具有的信息资源,二是因为中介在此领域具有专业优势,当事人支付中介费更多的是为了“买个放心”。然而,本案所涉的中介公司却恰恰相反,既未提供真实的信息,又未作专业审查,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由于中介的介绍无形中帮助犯罪分子扩大了诈骗范围,因此,中介公司对购房人的损失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购房人自己也有义务对房屋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解,对于受骗也有主要责任,购房人要求中介公司承担全部损失,是推卸责任的不恰当表现。因此,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了中介公司承担30%的责任。(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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