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疏忽 投资理财不当引发败诉

    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先后审结了两起因投资理财不当所引发的投资纠纷案,一起投资理财产品亏损,造成本金大幅缩水的赔偿纠纷;另一起投资外汇理财,将外币汇至境外外国银行而没有下落。这两起起诉原告均为60岁以上的老人,没有仔细察看投资理财产品介绍,而盲目参与投资理财纠纷案件的披露,或许会给准备参与投资理财产品的公民提个醒,要知道有些理财产品如同投资股票一样,风险与收益是共存的。
理财一年亏2万   老军医诉赔被驳
    眼下,社会上各类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预期年收入率高达8%-25%的宣传,更令人眼花缭乱。然而,金融产品的投资收益与风险是同时存在的。家住江苏无锡的军医刘华(化名)投资8.5万元,购买兴业银行 “兴业基金宝”理财产品,一年中却亏损了2万元,遂一纸诉状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以下简称:兴业武宁支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理财本金损失2万余元、利息2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刘华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2007年9月21日,刘华与兴业武宁支行签订《兴业银行2007年第七期万利宝-“兴业基金宝”人民币理财协议书》约定,刘华参加该理财计划,接受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由兴业银行为刘华的理财顾问,按理财计划向刘华支付理财收益,返还理财本金。该理财资金由华泰证券实际投资操作,投资范围基金市场、债权市场等产品。理财启动日为2007年9月26日至2008年9月30日,到期一次性支付,该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为8%-25%,上不封顶。合同用粗体黑字提示:刘华声明已知晓本协议书风险,明确本理财计划为委托代理性质,同意接受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方案与资产运作方式,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等。合同签订后,刘华按约定将8.5万元存入银行指定的账户。
    2008年 9月,因理财产品到期发生了亏损,现年60岁的刘华起诉到法院称当时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未细研协议文字内涵,就签下了协议书,岂料理财一年到期后,获悉该理财产品净值仅为0.7-0.8,所剩余本金仅为6.4万余元。他认为在一年里银行未让自己悉知真相,告知风险和按约支付投资收益,致使自己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赔偿理财本金损失及利息,赔偿精神损失计6万余元。
    兴业银行和兴业武宁支行辩称,刘华应认真阅读该理财有关条款,充分认识到投资有风险,特别是该理财产品属非保本的。在刘华签订协议过程中,银行也明确告知了投资风险及后果。
    法院认为,在刘华与兴业银行签订的协议中,有风险提示的部分,“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产品,投资风险可能导致客户收益甚至本金遭受损失。”此段文字以书面的形式,提示了投资风险,而刘华不能证明银行未对客户作过风险提示义务。刘华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对所投资风险应有清醒的认识。刘华没有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应视为是放弃自己的知情权,责任属自己,遂判决对刘华之诉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投资理财充满了机遇与风险
    众多的投资理财产品,不同于银行保本定期存款性质。投资理财的过程,充满了机遇与风险并存。而刘华与兴业银行签订的理财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刘华应对合同后果承担责任。按到期的兴业银行理财协议资产管理报告,刘华委托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单位净值为0.756566元,亏损24.34%,该理财产品到期时的净值,与刘华提取的理财本金是相符的,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
投资外国理财产品   1万美金没有下文
    轻信投资国外理财产品收益颇丰的朱女士,将1万元美金打入“瑞士摩根金融集团”,开设在香港花旗银行账户,从此该款就没有了下文,为讨回这笔巨额钱款,朱女士把上海光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音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陆氏两姐妹告上法院,要求归还美金1万元及利息。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朱女士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家住上海展览中心附近的朱女士,退休多年的她处在颐养天年、含饴弄孙的光景。然而,颇有理财头脑的她经常关心各类理财信息,在2006年10月底,朱女士在上海展览中心参加第四届“理财博览会”时,在“瑞士摩根金融集团”摊位前与陆氏姐妹及相关工作人员相识,因朱女士对外汇理财感兴趣,故留下个人信息。之后,光音公司工作人员通知朱女士参加联谊会,会上总经理陆芳介绍“瑞士摩根金融集团”金融理财产品情况。2007年2月16日,陆芳与妹妹陆红(均为化名)因违法推销上海利顿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股票而发案,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朱女士通过邮政国际汇款分五次以自己名义,向瑞士摩根金融有限公司在香港花旗银行的账户内汇款共计美金9960元。之后,朱女士发现无法与陆氏两姐妹联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时才得知陆氏两姐妹已被刑事拘留。
    2009年2月6日,朱女士把陆氏姐妹告上法院称,在第四届“理财博览会”上,结识了陆氏姐妹留下了个人信息后,陆氏姐妹多次打电话,邀请她到光音公司租赁地商谈理财事宜,并邀请她参加由该公司组织的新春联谊会。在陆氏姐妹的推荐下,同意购买“瑞士摩根金融集团”理财产品,并在该公司业务员陪同下,通过上海火车站邮政局分五次将1万元美金,汇入由陆氏姐妹提供的香港账户内。事后发现该理财产品赢利情况并不属实,遂向警方报案才获悉陆氏姐妹被刑拘。请求法院判令陆氏姐妹归还美金1万元及按偿付利息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法庭上,因犯有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妹妹陆红、被判处缓刑的姐姐陆芳则辩称,她俩与境外一商人高某在业务交往中相识,高某自称是“瑞士摩根金融集团”亚太区总代理,表示中国大陆对外汇理财要开放,要求陆氏姐妹代寻找、发展客户群体,并授权光音公司为“瑞士摩根金融集团”的上海代表处。
    2006年10月,陆氏姐妹得知上海要举办第四届“理财博览会”,便把该信息告知了高某,高某决定以“瑞士摩根金融集团”名义参加该博览会。而朱女士就是在该博览会上,与陆氏姐妹及公司雇员相识,希望通过理财来产生更多收益的朱女士,留下了个人信息后,被光音公司员工通知参加联谊会,向介绍外汇理财情况。否认与朱女士签署有协议,按“瑞士摩根金融集团”的要求,客户把外币保证金打入该公司在香港花旗银行的账户内,才会给客户寄合同文本,光音公司仅仅是介绍人。
    陆氏姐妹强调,她俩姐妹因非法销售立顿股票,在2007年2月16日向警方投案,并当即被公安机关拘留(2008年4月分别被判刑)。可朱女士是在同月26日,把美金1万元打入“瑞士摩根金融集团”开设在香港花旗银行的账户内,与她们姐妹无涉。
    法院认为,朱女士坚持认为与陆氏姐妹有委托外汇理财合同关系,她向境外汇款是应开设姐妹的要求所致,但直到庭审结束朱女士也未能提供委托外汇理财合同,而陆氏姐妹则始终否认与朱女士存在有委托关系。因朱女士直接把钱款,汇至“瑞士摩根金融集团”开设在香港花旗银行的账户内。如果要求陆氏姐妹返还上述钱款,必须要能证明陆氏姐妹实际占有了该笔钱款,因缺乏这一关键证据,遂法院最终判决对朱女士之诉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投资境外理财产品应选择正轨渠道
    应该说,投资境外银行、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同样能够获得颇丰的收益,但究竟该如何正确投资境外的金融机构产品呢?类似本案中的朱女士,仅仅听了陆氏姐妹的吹嘘“蛊惑”,就向境外银行汇款则显得较为轻率。办案法官提示,国内公民若要参与投资境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应该找我国境内有国内银行为背景的代理机构参与,绝不能听信一些私人公司的谗言,在没有见到任何合同文本的情况下,就直接向境外银行机构汇款,否则多半这样的汇款往往就“打了水漂”。(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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