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企业 · 案例分析:如何理解借贷合同条款

     资金融通是经济运行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但企业在借贷过程中应该理解合同条款,明确责任承担,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需要不断发展壮大,仅仅依靠股东和自身的资产是远远不够的,但向银行借贷也会产生风险,置企业于被动之地。

  层层担保贷款

  2011年5月,A银行与B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B公司提供1.5亿元的贷款,贷款期限6年,分11期还清,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按季结息;如逾期还贷,则按照贷款利率的150%计收逾期贷款罚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对逾期贷款产生的利息按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银行为履行或维护其权利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及开支应当由公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评估师等专业机构的费用和进行诉讼或仲裁的费用。关于违约事件及其处理,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银行有权向公司发出通知,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时要求公司限期偿还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行为发生时贷款余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贷款人经济损失的,公司应予以赔偿。

  贷款合同签订当日,A银行与B公司、B公司唯一股东分别签订抵押合同,约定B公司以其自有的一块土地及该地块全部地上建筑物、其股东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A银行取得了抵押土地的他项权利证明书和抵押房屋的他项权证。同时,A银行又与该股东及其配偶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二人为贷款合同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合同签订前,B公司的关联公司C向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B公司还款来源不足,则以其综合收益偿还该项目贷款本息,确保该项目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如未能实现上述承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皆由其承担。

  贷款提前到期

  此后,A银行分两期向B公司发放贷款1.5亿元,但B公司在偿还两期贷款后,未再还款,亦未付息。2013年12月,A银行向B公司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B公司自接到该通知之日起3日内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B公司于当日签收,但仍未偿还借款。A银行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偿还全部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律师费,就抵押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公司认为,虽然其违约是事实,但提前到期的贷款不应适用逾期贷款计收罚息和复利,且罚息本身就具有违约金的性质,故A银行无权同时主张罚息和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B公司构成违约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并判决支持了A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中,B公司未能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但究竟该案中违约责任包括哪些呢?这还要看双方合同中的约定。关于本案的违约责任,我们应该从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第一,A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否应适用逾期贷款条款?虽然贷款合同中未约定逾期贷款包括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但从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违约事件的处理措施之一,因为B公司违约,A银行才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B公司偿还全部剩余贷款。因此,A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应适用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条款,即可主张罚息及复利条款。复利这一违约责任的适用必须同时具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两个条件,对于法律允许但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的,不能收取复利。

  此外,A银行向B公司发出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的日期直接关系到A银行就未偿还贷款主张罚息和复利的起算时间。只要公司签收即证明银行要求贷款提前到期的意思表示已送达公司,到期日的次日即可以计收罚息和复利,并不需要公司认可。

  第二,关联公司C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所涉贷款合同签订于2011年5月,而关联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是2011年2月,早于贷款合同签订时间。承诺函中载明若该项目还款来源不足,关联公司同意以其综合收益偿还该项目贷款本息,如未能实现上述承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皆由其承担。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结合庭审中关联公司C认可该承诺函是给贷款合同作出的连带责任保证的陈述,可以认定关联公司为本案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第三,抵押担保人、保证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A银行与B公司、抵押担保人、保证人并未就担保实现的顺序进行约定,因此应先就债务人即B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就他物保和保证的实现顺序,应由A银行进行选择。因银行在诉讼请求中已表明担保及保证的实现顺序,即先自物保再他物保,最后是保证,因此本案几个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应为债务人的自物保、第三人的他物保、第三人的保证。

  第四,罚息、复利和违约金是否可同时主张?众所周知,罚息和复利本身即具有违约金的性质,是对公司逾期还贷的一种违约处理措施。本案贷款合同中既约定了罚息、复利,又约定了违约金,从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审判理念出发,该罚息、复利及违约金的主张应同时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逾期利息加上违约金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如果超过,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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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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