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祥泰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祥泰公司将蒙B01234/蒙B56789挂号半挂货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祥泰公司雇用的驾驶员王小明驾驶该投保车辆与侯小飞所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王小明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小明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侯小飞无责任。此次事故祥泰公司共支出费用263613元,财产保险公司对祥泰公司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拒绝赔偿,祥泰公司遂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原告诉称,此次事故共支出修理费241613元,拖车吊车等费用22000元,被告应赔偿损失共263613元。被告辩称,原告将蒙B01234主车投保车损险219000元,蒙B56789挂车投保车损险62000元,公司在保险责任内给予赔偿;其次,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但本次事故因不符合应当免除10%的保险,故应当扣除原告10%的保险赔偿。

 

        原告律师认为,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经法院审查,被告就以上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否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原告明确说明,未提交任何证据,故认定被告未向原告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被告以此为由要求扣除原告10%的保险赔偿,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63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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