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位无法办理产权证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案件回放:

 

2013年9月,李女士与a房产公司签订了《摊位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摊位仅做经营水果使用,出售的摊位不存在任何权利纠纷,摊位无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手续,由房产公司出具摊位证发给李女士,作为李女士享有摊位使用权的凭证,摊位的使用年限自2013年9月至2063年8月,李女士在规定年限内享有该摊位的收益、处分的权利,经房产公司书面同意,李女士可将该摊位转卖、出租、赠与。

 

同年10月18日,李女士一次性向a房产公司支付购买摊位款19万元,a房产公司也将该摊位交由李女士使用。此后,李女士多次要求a房产公司为其购买的摊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产权手续却迟迟办不下来。为此,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a房产公司向其返还购买摊位款19万元并支付利息12350元。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女士与被告a房产公司签订的《摊位买卖合同》,虽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第三条约定“店面无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手续”,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被告至今也未能为诉争摊位办理产权手续,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9月21日签订的《摊位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买摊位款19万元,原告将摊位返还被告,驳回其他诉请。

 

汪宇律师评析:

 

依据《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本案诉争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李女士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从签订合同的内容可看出,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诉争摊位被告不办理产权登记,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原告的19万利息损失折抵原告占用被告摊位的使用费,故对原告的利息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投资者在购买摊位时,莫轻信片面宣传盲目跟风投资,应正确识别相关信息,查验权属证书,咨询有关专业人士,强化投资风险意识,以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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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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