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定金罚则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2011年3月9日,青岛公司与菏泽公司签订棉花买卖合同,约定菏泽公司购买青岛公司从美国进口的棉花460吨,货值1100余万元人民币,2012年五六月份从美国装船启运,合同签订当天菏泽公司应支付合同定金100万元,棉花装船前一个月再支付定金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菏泽公司如约支付了第一笔定金100万元,青岛公司亦如约开始操作棉花进口事宜。2012年5月美国棉花装船前到了菏泽公司该支付第二笔定金的时间,菏泽公司遂称眼下资金紧张,过些时间再付。棉花运抵青岛港后,此时菏泽公司非但不前来提货,反而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合同已有约定如定金逾期不付、合同自动解除,自己没付第二笔定金,就已导致460吨棉花合同自动解除了,因此要求青岛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第一笔定金100万元。

 

  青岛公司委托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刘丰律师代理应诉,经仔细研判案情,青岛公司提出抗辩:在第一笔100万元定金合同生效15个月后,菏泽公司改称以不再支付第二笔定金的方式,故意使买卖合同解除,不再履行付款提货等合同义务,实际上是单方撕毁合同,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已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青岛公司抗辩意见,驳回了菏泽公司的诉讼请求。菏泽公司不服又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省高院认真审核后最终裁定菏泽公司不付定金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驳回其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本案属于近年来全球经济衰退引发的涉及钢铁、棉花、橡胶等大宗商品交易诉讼纠纷,非常典型,其中的交易理念值得我们深思。

 

  我国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宗旨就是“诚实信用”原则,此可谓帝王条款。它要求交易双方务必以老老实实的态度、积极主动的行为,切实全面履行自己的各项合同义务,尽力促成交易的完成。否则,靠忽悠、靠欺骗、靠投机赚取非法的不当利益,只能得到我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否定性评价。

 

  本案中,尽管已经出现国际国内棉花价格大幅下跌的不利局面,作为正途,菏泽公司就应该讲求商业信誉,咬牙继续履约,顺利完成棉花买卖交易,哪怕自己因此亏很多钱,毕竟这属于固有的商业经营风险,应由自己全部承受,而不是恶意转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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