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交易两份合同 举证不能原告败诉

    在一起鸡蛋买卖协议中,原告主张以0.58元/枚的价格进行交易,要求被告补偿货款差价10万余元,并提供了标注为0.58元/枚的买卖合同;被告回应说明明约定的0.52元/枚,并提供了标注为0.52元/枚的买卖合同。那么到底认定是2还是8呢?日前嘉定法院对该起买卖合同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08年初,位于江苏某地的养鸡场与上海嘉定区某肉禽场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约定从08年3月7日起至9月6日止,由养鸡场向肉禽场提供种鸡蛋,肉禽场以0.52元/枚(或0.58元/枚)予以全部收购,肉禽场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养鸡场定金5万元,如果肉禽场不能按合同按期付款,则养鸡场可直接从定金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在08年3月7日至8月2日之间,养鸡场共向肉禽场提供种鸡蛋2165361枚,肉禽场以0.52元/枚的价格向养鸡场支付货款114万元,加上5万元的定金,共计119万元,按照0.52元/枚的价格计算,仍有部分定金没有扣除。8月3日起,肉禽场不再向养鸡场收购种鸡蛋,养鸡场遂以货款不足为由,将肉禽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价格不一致,如何认定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成了本案的关键,原告养鸡场主张价格为0.58元/枚,认为该价格系原被告协定后的价格,但被告始终不予认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其主张负举证之责,但原告养鸡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价格系其与被告协商所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驳回了养鸡场的诉请。(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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