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转账凭条作为借款依据 诉求还款证据不足被驳回

    以转账凭条作为借款依据,要求对方当事人归还借款12.75万元。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张先生要求被告李先生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先生与李先生曾经有生意上的往来。2006年7月28日及9月8日,张先生先后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某支行转帐给李先生人民币7.75万元及人民币5万元。此后,双方对该二笔款项性质存有争议,2008年4月,张先生以李先生向其借款共计12.75万到期未归还为由,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归还借款12.75万元。

    庭审中,张先生诉称,李先生分别于2006年7月及9月向自己借款7.75万元及5万元,李先生当时承诺2006年年底归还,但顾先生至今未归还欠款,经多次催讨无着,故起诉要求李先生偿还欠款12.75万元。并提供了二份付款方户名张先生,收款方户名李先生,转帐金额分别为7.75万元和5万元的转账凭条。

    针对张先生的诉求,李先生则辩称,自己从未向张先生借款,本人收到的钱款系张先生向其购买机器设备所用,故要求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了自己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及李先生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的增值税发票等材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张先生主张李先生向其借款,李先生对此予以否认,而张先生所提供的“转帐凭条” 仅证明双方之间有经济往来,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法院无法予以确认。因作为有举证义务的张先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故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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