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作担保借款 变卖房产替人还债

  李先生为某投资公司做借款担保人,孰料到期该公司无力还债,李先生为此也被推上被告席。近日,松江法院判决某投资公司偿付债权人王老板借款45万元,李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先生只得变卖自己的房产还债。

  李先生和某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赵某是老乡,两人一起到上海创业,李先生任职于一家外企,赵某则成立了自己的公司。2006年5月,赵某的公司资金周转不灵,于是他向朋友王老板借款45万元。王老板让他提供担保,这样才能借钱给他。这时,赵某找到了好友李先生,希望他能做担保人。李先生念在两人多年交情,况且赵某生意一直做得不错,担保也就是个形式,于是他就用自己100平米的房子做抵押,在借条上签了名。谁料赵某的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根本无力归还借款。为此,王老板将该公司和担保人李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王老板与被告某投资公司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履行。被告某投资公司应按约到期支付钱款。被告李先生作为该投资公司对原告欠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被告李先生后悔不迭,他根本不知道担保人要承担这么大的责任,只以为帮帮朋友忙,走个形式罢了。现在自己只好将房产变卖,替他人还债。(王文燕 陆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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