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借条所写是赌债 无据可证判决归还

  唐某向陈先生借了12万元之后,出具了限时归还的借条一份。但唐某却称借条是受到威逼所写而且所欠的是赌债故届时不还。由于唐某对自己的辩称无据可证,昨天,闵行区法院作出唐某在10日内归还陈先生借款12万元并利息的一审判决。

提供借条索款

  陈先生与唐某是多年的朋友,2005年4月时,唐某因生意所需,向陈先生开口借款。念在朋友面上,陈先生慷慨解囊。为此,唐某出具了写有“今借陈先生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于2005年12月31日全额归还”字样的借条。但唐某届时不还。为此,陈先生诉至法庭,要求唐某归还全部欠款并利息2万元。同时,陈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借条及两份银行卡等证据。

坚持不还欠款

  唐某辩称,借条确实是自己书写,但该借条是在被陈先生绑架的情况下无奈所写,该借条是非法证据。两份银行卡不能说明陈先生将钱款交付给了自己。双方相识后,经常******,期间输多赢少,欠了陈先生仅8万多元,由于自己没有能力归还,故陈先生绑架了被告,为此自己的亲戚代还了1万多元钱款。又由于陈先生经常上门要债,而自己因无钱还债,所以跑到大连市寻短见,后来是在女朋友的劝说下回上海的,借条上的时间正好是自己在大连期间,因此不可能在该时间段内形成借条,该借条是后来在陈先生的威逼下补写的。由于该债务是赌债,因此不应该归还。

保护合法借贷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唐某虽辩称该债务是赌债,且该借条是受到陈先生的威逼后形成的,但唐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该理由,故上述理由难以采信。唐某认为在2005年4月20日这段时间内不在上海,由于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故亦无法采信。现陈先生要求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唐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故对于陈先生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但由于在计算利息的时间上有误,对此予以调整。(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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