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变赌债无依据证明 法院:归还借款4.85万元

  写下借条,并言明在一个时间段内归还的郑女士,却辩称借款是赌债,且是在对方威逼之下不得已写下的欠条。但其辩称未得到法院的认可。今天,闵行区法院作出郑女士返还来女士借款4.85万元的一审判决。

  来女士诉称,与郑女士是朋友关系。2006年9月5日,借给郑女士16.5万元并立下借据,言明其中10万元等贷款下来还清,其余款项在半年至10个月内还清。但郑女士只于2007年6月还了款10万元,余款6.5万元至今未还,故要求郑女士归还借款6.5万元。

  郑女士辩称,2006年6月至9月间,来女士及其男友设赌局邀请自己及他人员参赌。在赌博过程中最初自己输了钱,并在来女士的诱导下,同意由来女士代其赌博。来女士和男友在代赌过程中输掉了10余万元,故逼迫自己写下欠条还债。写下欠条后,因家中经济困难,而来女士为取得该笔“欠款”,即建议自己用自己的房屋以“买卖”形式获取银行贷款。于是在来女士的一手操作下,自己将其房屋“出售”给自己的儿子,并在贷款发放后,来女士于2007年5月30日分两次从自己存折中划出钱款用作偿还欠款,数额为11.65万元。认为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郑女士称借款实为赌债,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以及出售房屋的相关材料。但其出售房屋获取贷款的事实与借贷关系的成立与否并无关联性,反而印证了郑女士通过其行为向来女士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又鉴于证人与郑女士存在一定的关系,且证人证词内容前后含糊不清,对于欠条的产生采取推测的陈述,故对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郑女士主张争议款项为赌债,依据并不充分,不予采信。故在扣除郑女士已还款项11.65万元后,郑女士尚应向来女士归还借款4.85万元。(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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