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承诺还利息 还款时称高利息拒付

    借款欠条承诺到期后支付利息,债务人却以高出银行利率为由拒付本息,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被告曹小姐返还原告沈先生借款3万元;同时支付借款利息1万元。
    本地人沈先生人与外省来沪的曹小姐因做生意认识,相互是朋友关系。2006年6月,曹小姐告因生意需要向沈先生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时承诺一年后归还,并加付利息1万元。到2007年8月,曹小姐还是不还给沈先生借款3万元和1万元的利息款,曹小姐未履行诺言。经沈先生多次催讨,曹小姐避而不见。因被告未按约还款,沈先生经数月催讨未着,故于2008年3月,请求法院判令曹小姐返还沈先生借款本息4万元。
    曹小姐认为,愿向原告归还借款3万元,但利息应按银行利率计算,超过部分不愿支付。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如被告按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则约定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但是,由于被告迟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实际的借款期限相应延长,若按实际的借款期限计算,则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按四倍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此,从维护债权人利益、禁止违约方从违约行为中获益的合同法原则出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可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胡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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