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写下巨额借条 今日法院判决归还

    明明留下了巨额钱款借条在他人手上,唐老伯却矢口否认与债主吴文(化名)存在借贷关系。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该借条属实,双方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上海静安法院于近日,一审判决由唐老伯归还吴文借款人民币42万元。
    2008年5月14日,年过半百的吴文诉称,经朋友翁某介绍与70多岁的唐老伯相识,于2006年7月30日在大风车餐馆,唐老伯开口向自己借款42万元,并留下借条一张,写明“暂借吴文先生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唐某、二00六年七月三十日。”但唐老伯至今未还,故起诉法院要求唐老伯归还借款42万元。吴文还向法院提供了于2006年7月因房屋动迁获得动迁款项,在同年7月28日从中国建设银行取款本息计人民币30余万元,又从中国工商银行取款人民币10万元的证明。
    法庭上,唐老伯辨称与吴文素不相识,从未向吴文借过钱款,而这笔钱款是吴文交与翁某用于买卖外汇所用,事发当天吴文交给翁某一包物件,翁某要求暂借代他书写借条,自己就带翁某写下了借条给吴文,但自己从未拿过吴文的钱款,也未向吴文借过钱款,唐老伯也向法院提供了数名证人为自己佐证。
    法院认为,吴文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动迁协议、存折、取款凭证等,这些证据不仅证明了吴文的资金来源,确有出借资金的能力,还证明事发确存在借贷关系及唐老伯借款的事实。唐老伯所提供的挂号信回执、情况说明及求援信,只能证明唐老伯单方面所作陈述后,有关部门并未认定他所述是客观真实;对于唐老伯提供的证人证言,因证人与唐老伯是同事关系,且吴文与该证人交谈时无他人在场,唐老伯缺乏其他证据证明来证明该证言的真实性;另外一位证人证言,是从前一位证人处的传来证言;法院以为这些证据材料均属于间接证据,无法构成法律所认可的证据锁链,不足已推翻吴文所持有的借条这一法律事实,唐老伯理应承担还款责任,遂法院判决唐老伯败诉。(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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