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借条46万元未能讨回钱 借款并非完全即时履行缺乏效力

    持46.8万元的借条向他人索取未归还的借款13万元的陈小姐,由于其提供的借据尚不充分具备债权凭证的效力。日前,她的诉请被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诉请归还余款
    陈小姐与莫小姐经人介绍认识。为生意上的事情,莫小姐于2007年4月12日向陈小姐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向陈小姐借款46.8万元,借期一个月,逾期还款,1.5倍返还借款。次日,陈小姐与莫小姐的丈夫至房地部门就此次借款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由陈小姐将借款15.4万元存入莫小姐的帐户。此后,莫小姐又收到陈小姐以支票形式支付的借款15万元。莫小姐在以后的日子里,陆续向陈小姐还款,至今已还款33.8万元。由于还有13万元没有归还,陈小姐持借条将莫小姐告上法庭。
辩称全额归还
    但陈小姐的诉请理由被莫小姐一口否认。莫小姐称陈小姐的所述不符合事实。实际上,陈小姐仅借给钱款30.4万元,而至今已归还钱款35.4万元。即使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亦已还清本金及利息,故不同意诉请。在法庭审理中,陈小姐表示除莫小姐所述的两笔划款外,剩余16.4万元借款是自己于2007年4月12日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当日,自己身边没有带足款项,基于双方之间的信任,莫小姐将涉案借据交给自己。但对于16.4万元现金的来源,陈小姐没有证据提供。
法官分析案情
    对此,承办法官进行了有理有节的的分析,陈小姐称其于2007年4月12日交付现金16.4万元,双方基于信任而由莫小姐出具了46.8万元的借据,但双方之间并无深交,不存在相互信任的基础,双方办理借款抵押的事实亦表明双方之间的信任度是有限的,对于借款风险的发生都是有所防范的。如果陈小姐当日交付了借款16.4万元由莫小姐向其出具借据,在正常情况下莫小姐出具的应当是该金额的借据,而非46.8万元,鉴此,陈小姐就此所作陈述实有违常理,不予采信。现双方均确认46.8万元的借据为2007年4月12日出具之事实,结合之后双方办理抵押登记以及陈小姐支付款项的过程,认定该借据仅是双方关于借款的约定而实际未即时履行更为合理。
借据缺乏效力
    法院认为,陈小姐在莫小姐出具借据后数日才将部分借款交付之事实表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并非完全即时履行,因此陈小姐提供的借据尚不充分具备债权凭证的效力,陈小姐仍应进一步提供交付借款的证据。现陈小姐未能就借款16.4万元的来源及交付提供充分证据,因此对莫小姐就此提出的抗辩意见予以采信,即陈小姐实际向莫小姐交付借款数额为30.4万元。陈小姐自认已收到莫小姐所付款项33.8万元,故陈小姐要求莫小姐再返还借款13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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